
第1條為了加強對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了本條例。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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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了加強市容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了本條例。
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城市中,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第3條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工作應執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的原則。
第4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風貌與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風貌與環境衛生管理。
第5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風貌和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積極實施環境衛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環境衛生用工的工資和福利。
第6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風貌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對環境衛生的認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尊重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者的勞動,不得妨礙或阻礙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者履行職責。
第7條國家鼓勵對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的水平。
第8條人民政府應當獎勵在城市外觀和環境衛生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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